电话:020-81097472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交通指引: 12,133,288,549,555等东风西站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编制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综合调研,提出外经贸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
(三)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工作,依法核报或审核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五)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和报送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会同有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
(六)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境外投资发展、承包工程和劳务技术合作政策及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境外投资办机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外派人员指标;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
(七)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业务,制订全市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八)统筹指导全市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制订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九)负责全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和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的核发,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经贸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颁证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市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商会、中心、协会的工作。
(十三)赋予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计划财务处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八)外商投资管理处
(九)加工贸易处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十一)技术贸易处
(十二)对外经济联络处
(十三)人事处
(十四)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十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指标分配和发放;
(2)外国台港澳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
(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4)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及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
(5)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
(6)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7)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
(8)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
(9)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
(11)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2)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
(13)设立各类国外企业(审批和核准上报);
(14)外派劳务人员出国;
(15)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出口退税稽核;
(2)广州市内资企业“中央出口商品贴息”;
(3)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
(4)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
(6)国货复进口;
(7)商务活动进口赠送样品;
(8)临时进口货物;
(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10)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等签发;
(11)市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等);
(2)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包括机电产品基金项目);
(3)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
(4)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
(5)属国家和省外经贸委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
(6)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
(7)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8)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9)供港澳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
(10)核定国家指定进口商品经营权;
(11)参加广交会资格;
(12)出国办展单位资格;
(13)设立各类港澳企业;
(14)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15)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含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
(1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1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的年审;
(1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19)参加出口招标商品企业资格;
(20)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1)进出口许可证发放;
(22)外经贸系统、委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