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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3123910
  •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

    交通指引: 74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方面的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2.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及市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规划其工作。
    3.对全市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包括乡镇企业中的制造业行业管理和归口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规划工业各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指导工业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进行监督;引导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5.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和协调国有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扶持全市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培育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6.指导工业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上市公司的审核,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研究和协调对我市上市公司的重组及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8.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拟订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过渡期间,对市属工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9.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投标工作。
    10.根据国家、省有关电力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协调、贯彻实施;管理全市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助环保部门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11.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和矿业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经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综合处 
    (三)经济法规处 
    (四)产业政策处 
    (五)经济运行处 
    (六)投资与规划处 
    (七)企业改革处 
    (八)企业监督处(挂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九)对外合作处 
    (十)技术进步与质量处 
    (十一)能源处(挂广州市能源办公室牌子) 
    (十二)信息产业处 
    (十三)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四)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
    监察室(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二)安全监察一处 
    (三)安全监察二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燃料油经营资格;
    (2)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3)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4)年度电力生产计划;
    (5)限额内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甲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3)集中供热;
    (4)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5)露天矿场《安全准采证》;
    (6)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
    (8)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3)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6)集中供热用热价格;
    (7)发电企业上网收购价和用户电价;
    (8)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
    (9)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
    (10)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4.合并的事项:
    (1)节能技改项目,合并到“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集中供热管网线损,合并到“集中供热”;
    (3)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合并到“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
    (4)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并到“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资格认证,合并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6)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合并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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