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2、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3、变更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4、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5、个体户登记办事具体地点请与所在区工商分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