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出资权属证明(提交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市户口的提交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没有字号名称的,不需提交);
八、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七、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