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管理处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业执照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按每户300元收取。
2、变更登记费标准: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各类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共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证、副本或注册证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各类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证、照延期
分支(办事)机构年度业务报告
▲营业场所变更
新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负责人变更
1、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2、填写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名称变更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经营范围变更
按共同材料提交(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有效复印件)
▲办事处变更为分公司或分公司变更为办事处
1、按共同材料提交
2、有其它事项变更的,按上述相应变更提交材料
3、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
▲企业类型变更
按共同材料提交
规范要求:
1.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 提交文件如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5.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为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
7.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先经房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