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批准而预售的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
1)签订认购书及预售合同 签订《认购书》后,7~10天内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2)预售合同登记监证 预售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由预售单位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监证,合同生效。在境外签订的预售合同,需经中国司法部认定的香港律师认证后,送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转递,30天内送交易所备案。
A、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监证须提交的资料 01、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02、开发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0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发的《预售两品房许可证》; 0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05、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06、购房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B、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监证的款项 契税:凡在1993年6月30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免征契税。预购了商品房的个人(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监证时,预缴按房价计算应征契税总额(单位购房为3%,私人购房为1.5%)的50%税款,税款征收均以政府规定为准。 3)验收交楼 商品房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交购房者使用,由开发企业代办产权过户的手续。 4)产权确认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开发经营企业凭报批及验收文件,到市房地产登记所(简称:登记所)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5)监证过户 开发企业持《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及该各单元的预售合同到交易所办理每户的监证手续。
A、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须提交的资料 01、经登记所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证》; 02、业主所持有、经交易所监证《商品房预售合同》; 03、购房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04、购房发票; 05、交易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 06、各单元面积分户册;
B、办理商品房监证过户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售价的0.l%缴交交易管理费 买方:01、缴交监证时余下的契税; 02、按售价的0.l%缴交交易管理费; 03、按售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以上费用国土房管局核定权为准。 6)登记发证 商品房经交易所办理所办理过户监证后,购房人或开发企业需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监证证明书》和《产权权属证明书》等资料到登记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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