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条例如何制定?市民可发表意见!据悉,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拟在10月21日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涉及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举行听证会。
昨日,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联合发布的立法听证会公告,已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http://www.rd.gd.cn/)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最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告,本次听证会将根据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围绕五大议题展开辩论:关于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关于如何筹备业主大会;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规定;关于将车位、车库优先出售给本区域业主和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规定;关于“住改商”、“房中房”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陈述人的选择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所持观点、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遴选;陈述人确定后将及时向其发出通知。未被确定为陈述人的可受邀参加会议。
本次听证会将于10月21日9时至12时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7日。
据了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次修订工作从2006年启动,当年9月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至今已经过两次审议。
市民报名方式
1.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联系方式,并附发言提纲,表明所持观点。
2.来信请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传真:020-37866802;电子邮箱:jjfgc@gdrd.com;咨询电话:020-37866692,37866857。
3.社会各界也可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于10月21日前反馈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