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小区业主最关注车位问题
行政权介入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如何筹备?业委会委员如何产生?车位怎样优先业主?禁止“住改商”行得通吗?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大获悉,经过两次审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再次出现不少涉及物业管理热点难点的新规定,10月21日的立法听证会将重点围绕这五大议题进行。
焦点一 行政权是否该介入物管?
从物管条例修订草案在2006年9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行政权是否该介入物业管理,一直都是立法的争议焦点。两次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赞有弹。
赞成者认为,这是现实的需要。比如业委会的成立,如果没有基层政权的干预,业主大会根本就无法召开,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从何说起?
反对者指出,物业管理属于社会领域事务,属于民事行为,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并非行政干预所能解决的。
新出炉的修订草案,仍然延续了此前的规定。规定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根据规定,街道办事处等主要介入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环节。
焦点二 业委会“难产”如何解决?
目前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业委会“难产”是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难产主要是因为业主大会很难召开。
新的修订草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要业主有书面请求,20%的业主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就应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根据规定,筹备组的代表应有街道或居委会的成员。行政权对业主大会筹备环节的介入,也许将有助于解决业委会的“难产”问题。
焦点三 业委会众委员如何产生?
草案对于业委会的组成、任期和委员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业委会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3年;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和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设候补委员。
为防止业委会成员利用职权滥用权力,草案也作出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务委托、发包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以及“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除启动中止其职务外,还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 能否保障车位优先业主?
日益紧张的小区车位,引发了不少小区内业主和开发商、物管的矛盾。新草案依据物权法规定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仍然延续了二审草案的规定。
按照二审草案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据了解,此项规定经媒体报道后,不少想向外出售车位的开发商都加快了动作。这一规定涉及目前车位紧张的现实,可能将引起热议。
焦点五 禁止“住改商”行得通吗?
住宅改变成商业用房,如今已是全国范围内关注的问题。在广州,这一问题曾引发了长期的关注。目前,广州并未彻底禁止,但“住改商”一定要得到规划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规划法,有关部门还有权强制拆除。
新草案将“擅自住改商”列为明令禁止行为,且规定了罚则—————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违反规定,由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这一规定会向前一步还是后退一步,可能成为立法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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