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上午9时许,潼南县法院一楼第二审判庭,主审法官与公诉人端坐台上,准备开庭审理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贪污一案。旁听席上,坐满了市民。
原定的开庭时间已过,被告却迟迟未到场,法官和检察官都有点着急。这时,法官接到通知,“被告人去向不明。”经过一番合议,法官以出现不可抗拒因素为由,宣布中止审理此案。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王代华明明关在看守所里,难道飞了不成?
开庭时 法警队报告“被告不见了”
昨晨6时许,潼南县法院法警队3名民警风尘仆仆地赶往合川区看守所,涉嫌职务犯罪的王代华被羁押于此。
7时许,一行人来到看守所,递上相关法律文书,表示将带王代华回潼南县法院进行审判。看守所工作人员查了一下在押人员花名册,然后一脸遗憾地说:“对不起,9月23日他就离开这里了。”
“今天可是庭审的日子。”3名法警一听大吃一惊。问去向,对方摇头,只道“潼南检察院把人带走了”。出于慎重起见,法警请看守所出了一个证明,证明写道:“王代华已于9月23日被带走,羁押他处。”
随后,法警返回法院复命。同时,他们紧急向院领导汇报:“被告不见了!”
此时,法官、检察官正等候疑犯到庭。法官惊闻此事,只得暂时中断庭审。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认为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于是中止审理此案。
消息一传出,旁听席上一片哗然,关于王代华的去向,众说纷纭。
据悉,今年9月11日,法警到合川区看守所向王代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上面明确告知“9月23日开庭”。
法官问参与庭审、作为公诉人的潼南县检察院检察官:“这是怎么回事?”检察官称,此前没接到任何通知。
这么重要的事情,检察院为何没告知法院?检察院内,上下为何不沟通?法官疑惑不解。
律师 检察院、看守所无权这样做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出现这一情况,责任在于潼南县检察院和合川区看守所。据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按照有关规定,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与嫌疑人见面,更不能私自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
如果需要与嫌疑人见面,或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则需要持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简称“一证通”),上面有各个环节的记录。进入审判阶段后,“一证通”留在法院。然而,当法警手持“一证通”去提人时,嫌疑人却被提走。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用强认为,潼南县检察院和合川区看守所都无权采取这些措施。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公安、检察院、法院三级分工负责的形式,3个单位之间互相制约、督促。检察院和看守所的这一行为,让法院工作无法进行,无法行使职权,“存在私下交易的嫌疑。”
同时,他认为,此举还可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如增加羁押期或使当事人人身受到伤害等。
昨日,许多从事了二三十年法律工作的人士闻听此事,皆表示“闻所未闻”。
检察院 我们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着想
昨下午3时许,记者到潼南县检察院采访。直到下午6时许,县检察院职侦局一位负责人才与记者联系上。
他说,疑犯是潼南人,为了办案需要,有关方面将他关押在合川区看守所。之所以将疑犯转走,是因为疑犯本人“无钱少衣,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同意了对方这个请求,将他转到南岸区长航看守所。
他表示,在这件事上,检察院确实做得不对,之前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应当依法办事。“不过我们会想办法弥补,比如与法院沟通,向当事人解释等。”他最后称,他对记者所说不权威,“只代表个人意见。”
知情人称,潼南县检察院拟同潼南县法院商量,改日审理此案。记者 陈国栋
王代华其人
王代华:男,出生于1965年10月,潼南县梓潼镇人。
1972年9月至1985年6月,分别在梓潼中学读小学、初中和永川农校读中专;1985年7月至1991年9月,在梓潼镇政府工作,任办公室干事;1991年10月至1998年11月任梓潼镇政府农办副主任、主任、办公室主任、四方办事处书记;1998年12月至2001年8月,任梓潼镇政府副镇长,兼凉风垭经济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任潼南县凉风垭建设办主任兼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08年初,在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工作,任副局长(其间: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重庆市委党校学习法律专业)。
今年3月6日,王代华因涉嫌贪污30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刑拘,随后被关押于合川区看守所。3月20日,王代华被潼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