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机关办事大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金融、邮电机构营业厅,公共交通售票厅及等候室,网吧,电梯和缆车等十类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禁烟区划定先易后难
草案区分了禁止吸烟场所和部分禁止吸烟场所。议案领衔人苏晋中代表说:“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先将应当马上实施禁烟的单位及目前实施控烟工作较好的单位规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对于部分公共场所,先规定为部分禁止吸烟场所。”为此,草案规定,在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宾馆的划定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而办公室和办事大厅作为工作场所,本身具有公共性,而且在办公室吸烟形成的二手烟危害持续时间长、被动吸烟者无法回避,因此将“办公室、办事大厅”增加作为禁止吸烟场所。此外,考虑到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为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室内外区域也明确规定为禁烟场所。
孕妇未成年人不强禁
关于禁止特定人吸烟和在特定场所吸烟问题,在审议中,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中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但对于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的,草案规定将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从而使吸烟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危害他人健康。孕妇和未成年人有吸烟的权利,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不危害他人的个人行为。”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周国生说。
罚款50元更有可操性
草案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民处以50元罚款。针对这样的处罚力度能否真正发挥效用,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提案代表们建议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鉴于行政处罚法对当场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的规定,50元的罚款有利于增强处罚的可操作性。
十个禁烟场所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4.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5.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6.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7.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8.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10.电梯及缆车内
控烟实行“多头管理”
谁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议和香港、上海的经验,《草案》规定,由多个部门负责控烟管理的日常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教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港口的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抽烟谁去罚?
就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昨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公共场所。
据了解,中式餐厅实行禁烟或设立禁烟区的几率几乎为零。而去上网的网民七成是烟民,目前广州市内绝大多数网吧都允许吸烟,如果禁烟,网吧恐难经营。对于办公室抽烟要罚款的规定,不少上班族也表示怀疑,上司抽烟,谁敢去罚?
对此,市民方小姐建议,办公楼内应设定专门供烟民吸烟的房间,同时明确违反禁烟规定会有什么处罚措施。而市民陈先生则建议,公共场所违规吸烟举报应该明确具体对象,同时建立举报激励机制,让烟民形成自律。
钟南山等人大代表起草《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文/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餐厅划定吸烟区 不是全禁区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国生向常委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由苏晋中、钟南山等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原草案中规定: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部分区域为禁烟场所。
周国生表示,在审议该条款时有意见认为,“二手烟”的危害不会因为餐厅餐位数量的多少而有太大差异,因此按照餐厅配备的餐位数量来确定其是否要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缺乏合理性。因此,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已删去了该条款。修改为“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旅馆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除此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
原草案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孕妇在场时吸烟,禁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有意见认为,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删除了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能否吸烟关键看所在场所是否禁止吸烟,而不在于有什么特定的人在该场所,并且妇女怀孕初期并非一般人一眼就能判断,因此《草案》中也删去了这两款。”周国生说。
《草案》还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果未在禁烟场所或禁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或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室)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草案》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派赠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因为派赠烟草制品具有隐性广告的特性。”周国生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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