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规定:宝安龙岗加班工资以员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修改为:与特区内统一,都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基准
●《条例》原规定: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修改为: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条例》中关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以及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的,需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删除
本报讯(记者石秋菊)此前,深圳关外的加班工资都是以员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实际操作中,因执行难而产生过不少劳动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最近提交人大审议的《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下称《〈修改〉草案》)决定修改,将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与特区内统一,都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基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2004年获审议通过,实施以来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等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在最低工资调整频率、最低工资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上,与《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去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后,特区内加班工资计算已改为按合同约定工资为基准,但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与光明新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仍以“标准工资”来确定。因此,市政府在此次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草案》。
其中,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原本设为标准工资,但企业普遍反映,因员工标准工资经常变化,这一规定难以操作,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未采用,也因此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修改〉草案》将《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将其作为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
此外,《条例》原规定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也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修改为“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将《条例》中关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以及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的,需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删除,使其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