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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合同下月中启用 未书面同意可拒额外购物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5月3日以前市民仍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旅游局获悉,《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已制订出来并在其官方网站(www.visitgd.com)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版《广东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初定于5月中旬正式启用。

  下月起国家新《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后,参团老广在出游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广东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亦将随之更换新的版本。广东省旅游局有关人士介绍,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需在5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dlyzj@sina.com)或传真(020-87513740)方式反馈到省旅游局。

  新版《广东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新亮点

  ●团费不含保险费

  团费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现在游客越来越重视的旅游保险费不在团费内,需要个人支付投保。

  此外,“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行程中发生的游客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等)及小费,也均不属团费。

  ●主动退团要扣钱

  游客违约造成旅行社发生航空、陆运、水运票务、订房等损失的,该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违约的,应退回游客全额团费。游客如想违约,在出发前72小时以上通知旅行社的,应支付团费5%的违约金;如果是在出发前72小时以内,才通知旅行社的,需支付团费10%的违约金。

  出发前只有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游客才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游客承担;而出发前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游客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游客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未经游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卖猪仔”——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可拒绝额外购物

  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包括景点、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等);而游客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经举证确认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游客提出交涉之日起90日内,如果游客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拒登机不退团费

  旅行中,游客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游客不得以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拒绝登机(车、船),不得自行离团,否则作退团处理,所交团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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