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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卖旧机要提供身份证号码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昨提交审议,旨在解决购销赃物问题

  以后卖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或许需要同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有关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回收报废机动车要进行资料登记和留存。

  有统计数据显示,广东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抢案件约占80%。一些旧货经营者收购旧货时不问来源,甚至明知来路不正也照收不误,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

  广东此次立法规范旧货流通行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突出的购销赃物问题。草案要求,旧货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加工金银饰品和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规定更加严格:前者应当留存出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出售单位的证明复印件;后者则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或者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如不履行资料登记和留存义务,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草案原文:

  第十四条:经营者发现有下列可疑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要求更改手机序列号、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物品主要标识的,或者物品主要标识有改动痕迹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物品的;

  (三)无合法证明出售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的;

  (四)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对情节严重的违反经营单位处3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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