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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辅导:合同法律的检验期间
作者:广州教育在线 来源:广州教育在线 更新日期:2017/1/19 阅读次数: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例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间。设备运回后,甲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存在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五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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