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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论:嫖客解救卖淫女应算见义勇为?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17/9/22 阅读次数:

  综合消息 据媒体报道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随即逮捕了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此事引起了网友的激辩,嫖客张某是该奖还是该罚,网友持不同意见。 

  功是功过是过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吉林省吉林市网友: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盛玉文博客: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良心发现难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独怜幽草”: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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