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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免税线11340元 比去年提1293元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17/9/22 阅读次数:
   比去年的10047元提高1293元
  随着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税线”(免税缴存基数)也进行了调整。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的“免税线”由去年的10047元调高至11340元。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额标准。同时,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据此计算,2009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1340元/月。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免税线”提高了1293元。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只有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案例
  月入过万缴个税千余元
  情况
  某公司陈先生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为1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陈先生2009年7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未含单位为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
  计算
  陈先生月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2000元,超过11340元的“免税线”;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规定上限。根据规定,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公积金2400元(12000元×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元×12%=1360.8元),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公积金部分1039.2元(2400元-1360.8元=1039.2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12000元×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元×12%=1360.8元),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039.2元(2400元-1360.8元=1039.2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结果
  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2400元)-(1360.8元 1360.8元)-2000元=7678.4元
  2.应纳税额=7678.4元×20%-375元=116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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