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曙光家园某业主因木作家具受潮投诉到了省室内装饰协会,要求长沙某装饰公司给予赔偿。在调解过程中,业主认为装修之前就说明了房子刚交付不久墙体并未干透,在得到装饰公司可以装修的肯定答复后才施工的,现在家具受潮不能正常使用,装修公司应负一定责任。而装饰公司则认为自己完全按标准施工,没有过错,柜子受潮是墙体没干透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至于是否说了“可以装修”这句话,因当时的接待人员已不在公司做了,无法查实。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的,业主引用了省行业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第13.3.1.3条款:“当橱柜后面有墙体时应设置防潮层。”说装饰公司未做防潮处理导致家具受潮发霉。装饰公司对业主的举证不以为然,强调《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市装协的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工程合格与否的判断依据,该验收标准中并没有规定靠墙的固定家具一定要做防潮处理,因而不能说施工不符规范。
据当时参与此纠纷调解的人士回忆说:我们特意派专家到湘潭业主家进行了勘验,结论为施工方未做防潮处理是导致靠墙的固定家具、木门套受潮发霉的原因之一,但在调解时没有以此要求装饰公司整改、赔偿。”该人士解释道:“我们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业主签的是装饰公司自拟的格式合同,质量标准中没有防潮处理的条款,因此不好判定施工方违规施工。若签的是标准合同,那施工方无疑必承担责任。”
因没签标准合而无法追究施工方的责任业主不满又无奈,他说:“没想到会出现这种事,当初签合同时看都没看,给什么合同就签什么合同。”省室内装饰质检中心李主任说,很多业主只注重设计和价格,对合同条款不太重视,出现纠纷后才发觉合同没签好,这时已经晚了,权益受到侵害难以得到保护。他强调说,搞装修一定要签标准合同。
相关链接: 《标准合同》与装饰公司格式合同的主要不同之处
一、质量方面
标准合同有三个标准:1 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 省行业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 3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而装饰公司的格式合同大多采用企业内部的标准或市协会标准,涵盖范围窄、属非强制性的。另外,采用企业内部标准解释权在装饰公司,对业主不利。
二、纠纷方面
标准合同明确了施工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拒付工程款,质量鉴定费用有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而装饰公司的格式合同中则没有这类条款,很多质量纠纷因业主不愿付鉴定费而不了了之。
三、环保方面
标准合同认可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而装饰公司的格式合同只认可装饰公司指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四、验收方面
标准合同规定工程质量由三方共同验收:业主、施工方、质检中心,避免了业主不清楚质量标准凭感觉验收而实存安全隐患的情况。
五、决算方面
标准合同规定按实结算,实的概念是根据国标《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数量乘预算单价;而装饰公司的格式合同中的”实“是指按装饰公司的内部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因计算规则不完全相同,业主有可能多付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