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知,全市符合条件的1~4级工残护理费待遇人员、退休且享受护理费待遇人员的护理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抚恤金,自本月起上调,涨幅为12.9%。
护理费调整办法
工伤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由养老基金支出享受伤残护理费的工残退休人员,护理费从2009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2.9%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如,某1~4级工残护理费待遇人员,2009年6月的护理费月定期待遇为1000元,调整后则为:1000+1000×12.9%=1129(元)。
抚恤金调整办法
因工死亡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抚恤金待遇从2009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2.9%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如,某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2009年6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定期待遇为600元,本次调整后则为:
600+600×12.9%=677.4(元)。
据悉,2009年8月底前,将2009年7月的调整金额发放至待遇领取人对应账户;2009年8月起,护理费和抚恤金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