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新增考点“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中,新增考点“参与分配”。执行措施中,新增考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变更为“报告财产”。增加考点“专门法院的管辖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增加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4年90分;2005年69分;2006年72分;2007年66分;2008年68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遵循常规应考察70分左右。
1、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3分)
诉的分类;公开审判制度;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反诉;回避制度;鉴别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2、管辖(4分)
地域管辖;涉外管辖;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管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当事人(5分)
当事人的确定;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的确定;因职位行为发生的诉讼的被告的确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界限;诉讼类型;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4、民事诉讼证据(5分)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证据责任的分配;证据期限;民事证据的分配;法定证据的种类和民事证据的分类;自认;质证;证人及证人证言。
5、案件受理条件(3分)
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受理;受案范围;离婚案件的受理。
6、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2分)
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特点;诉前行为的禁止;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
7、一审、二审(18分)
司法解释中关于调解的规定;法院调解;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议;民事裁判复议;裁定适用的范围、笔误的含义;诉讼的中止;二审中反诉的处理;离婚案件的二审;撤诉;调解书的适用;诉讼的终结;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缺席判决;调解的效力;反诉的提起;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以及延期审理
11、督促程序(2分)
支付令的申请;《民诉法》第191、195、198-200条。
12、公示催告程序(1-2分)
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期间、条件、审判组织。
13、执行(5-8分)
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暂缓执行;执行法院的确定;执行开始、执行根据、申请执行的期限;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执行管辖、不予执行的处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执行;执行回转的适用。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4、期间、送达(1-2分)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留置送达。
15、执行(3分)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执行措施中,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6、仲裁法(10分)
仲裁协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和联系;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仲裁调解;不执行仲裁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撤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区别。
四、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发[2008]4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