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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禁打人掀摊 劝告无效方可扣押物品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17/9/22 阅读次数: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引入文明执法理念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下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州市城管部门昨日在对《条例》的解读中明确指出,广州城管人员今后在执法时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须两人以上同时执法

  城管部门解释称,《条例》适用范围仅为广州市市辖各区,不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

  “城管人员执法时必须‘亮证执法’和‘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城管部门解释称,《条例》规范了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轻微并改正不罚

  城管部门表示,强调文明执法是《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全国“率先”引入文明执法理念,开创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先河。

  “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针对此前最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自由裁量权问题,城管部门在解读中明确指出,《条例》规定城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在行政处罚中应严格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这一原则,能不通过强制措施达到目的的,就不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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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劝告无效 方可扣押物品

  须出具清单现场交给当事人 

  城管部门“扣押物品”一直为市民诟病,《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否赋予了城管部门扣押权?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取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广州市城管部门在解读中表示,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可采取勘验、拍摄照片、录音录像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达到取证目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当场制作清单,现场交给当事人并盖章。城管部门必须在7天内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否则须交还当事人。

  随后,记者查阅《条例》后发现,第21至30条中明确规定,城管人员在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可采取强制拆除;对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为,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可依法查封和扣押物品,但《条例》也明确规定,查封和扣押前必须要出具清单,同时时间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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