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17/9/22
阅读次数: 近来,互联网企业之间战事连连,有分析人士称,“不正当竞争”是其中的关键词。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领域不少人信奉“只有第一才能生存”,通过免费服务快速占领市场和“快鱼吃慢鱼”的信条,导致该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另外,搜索、电子商务、网络游戏、无线增值、广告、社区、网络安全等几大板块的盈利模式已基本明确,只要是具备相当用户基础的网络服务者往往都不会仅仅以守住自己的阵地为终极目标,各领域巨头间的不断相互渗透必然引发不断的竞争乃至纷争,形成了互联网行业的“战国时代”。
行业恶性竞争的缩影
互联网虽然代表的是21世纪的高科技,但是我国市场上的很多竞争采用的仍然是丛林法则。一个更奇怪的现象是,个别企业在败诉中越做越大成为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一个缩影。
阿拉木斯认为,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遏制个别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兴风作浪的欲望;而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还有就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阿拉木斯分析说,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除了在传统领域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以外,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假信息,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危害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值得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警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就此指出,从目前互联网案例来看,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较现实情况已呈滞后,亟待修订和完善。
企业暗战需立法制止
对于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暗战不断的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修改带来了不少启示。
今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作为起草组的专家之一,黄勇透露,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根据新经济形势的发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对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而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将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另一个方面是,通过修订实现与反垄断法及其他法律的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竞争法的基本法律。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低价倾销、搭售等。此外,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我国其他如商标法、招标投标法、律师法等行业监管法,也涉及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
修订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进行修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文中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此外,本次修订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2人)作出规定。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199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同时,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进去。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针对个别互联网企业在败诉中越做越大的怪象,黄勇分析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有两种法律程序,即通过法院进行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调查程序。司法程序对于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以至上诉、执行,均有完备的时限规定,一般来说经过的期限较长。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下,案件经过数年仍难有定论的情形也不罕见。另一方面,行政调查程序则由行政机关主导,效率上要高得多,调查期限也富于弹性。如果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程序,那么有效率的行政执法将能够在此类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尽快形成市场监督机制
对于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阿拉木斯建议,应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底线”和大家认可的共识,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应强化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增加屡次失信者的经济成本;还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击穿法律底线的行为无处遁形、得不偿失,让法律对那些试图违法者产生足以畏惧的强大威力;同时严厉打击炮制网络民意的行为,还原真实的网络民意,使得网民对企业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在技术方面,加强对新型技术安全手段的管理,避免在云的体系上建立更大的信息安全隐患。
“在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避免隐私权的泛化和通过技术措施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各种侵犯。”阿拉木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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