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让方将负担10年的临迁费用,12月16日,“新濠大厦”将在广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开拍卖,起拍价1.1452亿。
“新濠大厦”位于越秀区大新路北,是广州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大厦1995年规划建设28层高的商住大楼,规划建筑面积43056平方米,但因金融危机等原因项目盖到6层时搁置烂尾。拍卖之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11月10日在广东多家媒体刊登拍卖公告,其中公告的附加条件第3项中说明“地块从协议回迁时间1999年12月,计算至2010年8月供拖欠临迁费本金约4600万元(未含逾期回迁、滞纳金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承担相应的所有义务”。
当地媒体盛赞法院此举,称“受让方将负担10年的临迁费用,还有1.3万平方的回迁面积,出让附加条件保护被拆迁户利益。同时,受让方要承认该大厦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和此前预购房人的合同,让这些人吃到了一颗定心丸”。不过在11月25日,越秀区法院发函给“广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却称,“拍卖成交日前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临迁费),均在拍卖所得中参与分配”。
广州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蔡锡川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报纸上的公告本来是正确的,很明确临迁费由受买方来支付的,但半月后又下“内部函”,将临迁费转嫁在拍卖款中支付,这分明是越秀区法院在搞‘阴阳公告’”, 认为此项拍卖的附加条件和实际操作严重违法,是一个为某个竞买人精心设计、量身定做,从而为其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所谓“公开拍卖”。
法官:法院函和公告不一致是公众误读
“公告刊登后,有些媒体错误和读者误解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法官陈良晖说:“发函是因为考虑有人误解了,所以特地向房地产中心发去公函去解释。因为考虑到在房产中心网站刊登解释可以达到这个效果,没考虑费用大的登报方式。我们没有意愿、没有能力、也不会去操作这个拍卖。”
蔡锡川认为,按拍卖公告由受买人承担临迁费,其实该项目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同时拍卖款所得能支付更多已申请执行的债权,这对法院的执行是双赢的结果。为何在公告刊登后,法院又违反常态变更拍卖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显然是帮助定向竞买人吓退正常竞买者,而后又为该定向竞买者谋得更多利益,因为临迁费4600万加上不确定滞纳金费用更大。
除此之外,分歧比较大的还有“拆迁户的回迁问题”。之前法院判定“回迁户均由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公告又称“回迁安置”。法官陈良晖对此解释说:“在很多烂尾楼的处理上,我们都是采取个案针对性处理。因为了解烂尾地块已经建楼,给老百姓保留了回迁的权利,可以多一个选择的机会。”广州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崔群则指出:在生效判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消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回签与已经生效判决存在矛盾,不符合烂尾楼处置政策,缺少法律依据。蔡锡川呼吁“要求依法执行生效法律判决,坚持货币补偿及临迁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以平等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