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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管理条例实施 国家赔偿可口头申请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17/9/22 阅读次数:

  2011年1月17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并自当日施行。

  所谓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条例还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答:具体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如何处理?

  答: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后,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费用支付期限,自赔偿受理之日起计算。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不予受理的,赔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利如何保障?

  答: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者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如何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答: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问: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为促进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条例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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