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没买成,现在却要我交中介费。”广州市民胡先生最近有点烦。不久前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着手办理贷款,不料卖主因无法提供配偶同意书而作罢。更令胡先生难以接受的是,事后,中介还向他追讨1.5万元的中介费。
遇怪事:男女卖房不是夫妻
3个月前,胡先生通过裕丰地产找到了白云区黄园二街某小区一套95平方米的房子,卖主是一男一女。
在中介的牵线下,双方最终以101.8万元成交,签下合同约定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胡先生随后向业主支付了6万元定金。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卖方配偶的同意,胡先生向业主要求提供婚姻证明,却意外了解到二人并不是夫妻。因无法提供合法夫妻的配偶同意书,所以无法办理贷款和过户。后来,三方见面口头约定,合同终止执行,三方各不追责。
一个多月后收到仲裁追讨中介费
房子没买成,事情却没完。10月16日,胡先生收到一纸仲裁通知书,原来是中介向他催缴中介费1.5万元。
11月28日,广州市仲裁委裁决认为,查册资料显示该房屋的产权清晰,可以正常交易,中介履行了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属信息的义务,支持中介的裁决申请。
胡先生认为,结婚证上两位业主在提供的结婚证中并不是对方的名字,而中介在签约时没有告知,是有意隐瞒,且在签订合同的现场没有能够提供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原件及资料,居间服务不准确,现在却还要求付中介费。
中介:已提供服务 收费合法
裕丰地产法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中介通过提供服务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后来是买卖双方的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但买卖合同解除不代表居间合同解除。中介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应该收取服务费用。
“业务员从来都没有说过业主是夫妻关系。”该工作人员则表示,中介已经提供了查册属实的产权情况,并没有义务查证业主是否是夫妻关系。买房是大事,买房者自己有义务了解清楚。
胡先生:将申请撤销仲裁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培雄认为,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签了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服务已经提供了,确实不存在合同解除就不用付费的问题。当初胡先生可起诉业主违约,要求退回双倍定金,并承担中介费。但现在已经私下解除,并退了费用,原业主就没关系了。中介的义务在于介绍,业主负责提供过户所需材料并保证真实性,中介不需要核实真实性。
不过,也有资深的中介人士认为,中介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在过户需要的材料提供方面给予双方相应提醒,避免过户不成的情况。目前,胡先生正在收集、整理材料准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事态是否会有所变化,只能等待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