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物价局获悉,该市6家快递公司统一涨价,涉嫌操纵价格遭到调查,所涉及的快递公司包括重庆圆通、申通、中通、汇通、韵达、天天等6家。与此同时,湖南湘潭地区也有多家快递公司同时涨价遭到投诉,目前当地物价局已介入调查。
统一涨价事件暴露出快递业近年来低价竞争的恶果:不少快递公司已无法承受价格战,行业低水平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此次‘价格联盟’可以看做是快递公司对恶性竞争的一次抗议和抵制,只是用错了方式。”中国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表示。
昨日(8月13日),圆通快递西南区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加盟商自发行为,与圆通快递公司总部无关。但这位负责人亦直言,“快递企业必将从价格竞争走向服务竞争,全面洗牌已是趋势所在,最终行业集中度将大幅提升,剩下4~5家快递公司。”
收到整改通知费用未下调
据重庆市物价局通报,此次统一涨价涉及的快递公司包括重庆圆通快递有限公司、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申通)、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通)、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汇通)、重庆畅韵装卸搬运有限公司(韵达)、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天天)等6家。
重庆市物价局称,上述6家快递公司调价前多次共同召开价格协调会议,并于2014年8月1日起统一提高了快递收费标准,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重庆市物价局于8月7日对上述6家快递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价格行政处罚。
另据重庆媒体报道称,“这次未遂的涨价方案为:四川、重庆首重每公斤5元,续重每公斤2元,除偏远城市和港澳台首重6元,续重3元。”不过,刚涨价没几天,重庆电商便高呼受不了。
然而,记者了解到,重庆参与涨价的各家快递公司并未停止涨价。“尽管收到整改通知,但实际上费用并未下调。”全程参与了价格协调会议的韵达快递加盟商小黄告诉记者,目前针对电商的价格上调幅度至少20%,且“还没有恢复价格的打算。”
昨日,圆通快递西南区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加盟商自发行为,与圆通快递公司总部无关,且这也是总部严厉制止的行为。由于目前全国多数大型快递公司均采取“直营+加盟”模式,以圆通为例,对于终端网点、加盟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该负责人还透露了一个“公开的秘密”,一般情况下,总公司只规定一个成本价,加盟商自行把握利润。
实际上,圆通快递西南片区在几天前就收到了重庆区负责人的申请,询问是否可以参加价格协调会议,“公司并未答应他们参加,这是总部一向坚持的原则。”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公司同时涨价并非只发生在重庆。7月底,湖南湘潭多家快递公司也因同时涨价被消费者投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从湘潭市物价局确认此事,该部门综合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物价局已介入调查。”
涨价抵制恶性竞争?
入行3年的小黄,对快递行业日益艰难的生存境况感受颇深。在他看来,这次重庆“价格联盟”出现的一大原因在于运营成本高企,其中包括人力成本不断攀升,仓储费用增加等多方面。
2011年,还是大学生的小黄看准了学校周围没有快递网点的商机,毕业后火速加盟韵达快递,成为重庆巴南区的一个分销商。然而3年下来,他发现自己根本没赚到钱。
小黄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的公司有7名快递员,每名快递员每月工资3000~4000元,除了人力成本,每天还要向重庆分发中转站缴纳1000元的仓储费。按照目前对电商收取的每公斤一元钱的同城快递费,每公斤快递的利润仅几毛钱。
此外,分发中转站收费方式的变化也让快递公司雪上加霜。
据小黄解释,过去分发中转站按每个网点的接货量收取固定金额作为仓储费,但最近却调整为按公斤收取,对于重庆渝北、渝中一些有庞大快递需求量的地区而言,有的快递公司每天的仓储费本就高达上万元,调整后就更贵了,快递公司成本增加后,便选择提升快递费用。
此次“价格联盟”引发高度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事件暴露出快递业近年来低价竞争的恶果:不少快递公司已无法承受价格战,而行业低水平的发展模式也是难以为继。
对此,小黄深感赞同。“比起应对仓储成本提升,快递公司抱团涨价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挤掉行业内恶意杀价的小公司,减少快递公司之间相互压价的行为。”小黄解释道,这些恶意杀价的小公司通常不具备强大的运营能力,网点布局、运送范围都有限,“虽然他们可以把同城快递的价格压得无利润可言,但要发往全国各地,电商还得跟大公司合作。”
“此次‘价格联盟’可以看做是快递公司对恶性竞争的一次抗议和抵制,只是用错了方式。”徐勇表示。
前不久,国家邮政局起草了《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7月3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欲在《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有所细化,对外界关注的低价竞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用户寄件禁寄、收寄验视、“最后一公里”等环节进行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其中就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快递市场秩序;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快递服务;对用户进行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他扰乱快递市场秩序的行为。